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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济源市教育局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04 17:44:08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促进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教育行政机关。

第三条  教育局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勤政为民,务实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品行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既定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遵循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全面履行工作职能

第五条  教育局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以下简称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确定一位班子成员代为主持全局工作。

第六条  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和专项任务。

实行班子成员AB角制度,班子成员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外出期间,AB角互为代理行使相关职能。

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是科室第一责任人。

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八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在科室长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教育局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中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工作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公示、评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教育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等;高中阶段招生方案、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意见等;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的编制和完善;教育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确定;涉及全局性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系统内干部的任免;市管干部和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全国、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和提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典型推荐;教师招聘及调配、交流事宜;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涉及人事方面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要工作的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选择与确定、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等。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单项大额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重要维修项目的实施等。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主办科室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事前,主办科室或分管领导要对决策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组织听证、论证、评估和协调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除研究干部事项外,可根据相关内容确定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并行使表决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提交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集体讨论或票决。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程序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各科室及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各科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由主办科室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发规科把关后呈局长签发。涉及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交班子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以班子成员会签形式印发。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误事差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备案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违法、违规审批。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密的政务之外,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除涉密事项外,局班子会议议定的事项,如工程招标、人事安排、教师招聘、考试录取、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档。

第十六条  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为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学生转学、招生咨询、报名招考等手续齐全的要做到即来即办。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科室能够研究解决的,须在当日给予反馈;系统内能够研究解决的,须在三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或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群众的答复态度要明确,依据要充分,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互相推诿。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教育局及各科室所掌握的教育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对外宣传制度。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新闻或阐述教育部门观点,代表教育部门回答记者提问。对定期向新闻媒体介绍教育重大决定、重点工作和各级新闻单位的采访和约访,由办公室综合协调,相关科室予以配合。未经安排,其它科室和个人,一般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教育局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配合其开展对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各主办科室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各科室及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局群众工作室负责接访,并按属人、属事、属地的原则交相关科室和单位办理。重点信访案件由分管领导包案负责到底。完善领导带班和信访接待制度。群众工作室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有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当周的带班领导为信访接待领导,牵头协调信访接待事项。

每月下旬组织召开一次信访研判会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通报当月信访情况,并对信访事项做出分析研判。

 第二十三条  教育局及各科室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章  强化协调沟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教育局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建立台账予以分解。各科室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教育局日常工作,属于班子成员分管范围的,由分管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明确一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相关班子成员密切配合。属于科室职责范围的,科室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原则上明确一个科室牵头负责,相关科室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牵头的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为办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要强化协调服务意识,根据局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要求,认真履行科室职责,对承办和临时交办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规范会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育局的会议主要包括局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科室长会议、系统中层干部会议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等。

第二十八条  局班子会议原则上在周五举行。机关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时间安排在周一。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时举行。科室例会每周一次,具体时间由科室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凡提请局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要提前三天向办公室申报,并在会前主动征求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意见,由局主要领导确定是否上会。会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予上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单项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分管领导讲话控制在20分钟以内,大会交流发言控制在8分钟以内,不印发领导讲话。综合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现场观摩会时间不超过半天),原则上安排不超过两位领导讲话,每位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20分钟。提倡领导脱稿讲话。单项工作汇报一般不超过5分钟,综合性工作汇报一般不超过10分钟。单项会议的领导讲话由主办科室代拟,办公室审核把关。综合性会议的领导讲话由办公室统筹。

第三十条  班子成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局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会后缺席的班子成员要阅看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坚决取消不必要会议,能够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再通过召开会议解决。每周三确定为无会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会议。全系统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统筹协调和起草主要领导讲话稿,讲话稿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予以定稿。一般性、业务性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会议通知和具体承办,局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需要局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由主办科室拟写讲话稿,办公室审核把关。各科室每周四前将下一周需要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方案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需要基层正职集体参加的会议,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办科室提前三天向局办公室申报,待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一次。紧急会议可另行申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基层单位主办的表彰、文艺汇演、成果展示等常规性活动,一般由分管领导或包片领导出席。

第三十二条  严格会议经费管理。未列入财政预算的会议一律不得承办。系统内的各类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水果。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制作会标。不举行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各类现场会、年会、论坛等活动。各类会议一律不在营业性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食宿,一律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及各科室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前要认真准备。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事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一致。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会上公布。确需公布的,应以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第三十四条  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机关科室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会前要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安排其他人员代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参加会议,认真作好会议记录,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中途退会,保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言要主题突出,简明扼要。要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会议讨论事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达;未经允许不得在会场录音,不得擅自对外散发信息、资料。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教育局印制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拟以教育局名义正式呈报上级部门或领导的请示、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以教育局名义下发的公文,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事先提交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教育局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相关局领导签发。

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教育的文件,主办科室起草,办公室文秘室审核把关后由主办科室予以运转。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议题,主办科室应于每周四上午,将文件名称和建议参会单位报至局办公室,办公室集中报至市政府。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中心校、市直学校及其他基层单位向教育局的请示,应一事一文,不得多头主报、一文数事或附件不全。由办公室统筹后呈送相关领导。

上级和市有关部门直接发至局各科室的文件(或电话通知的事项、活动),凡涉及对教育局提出要求的内容,有关科室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请有关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凡属承办科室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凡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承办科室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对一般公文,应在收文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时限内办理;对特急件应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送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重要公文跟踪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印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责任。

第四十条  局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清退,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分管领导的公文,承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和分管领导协商会签。

第四十二条  严格行文范围。各科室不得下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  精简各类公文。起草的各类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能不发文件的,坚决不发;能不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坚决不发文件;能发电子文档的,坚决不发书面材料;能通过电话、短信、网络通知传达的,坚决不发文。

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在济源教育网设立专栏,一般性文件在济源教育网公告栏中发布(涉密文件和特殊要求的材料除外),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四条  教育局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和不必要对外公布的以外,其他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五条  教育局所有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八条  坚持实行局领导和机关科室联系学校制度。机关干部要主动深入一线,多实地蹲点、多走进学校、多走访师生、多接触群众,真正进校园、进教室、进宿舍,进餐厅,对所联系的学校要做到熟悉运转情况、熟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熟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熟悉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完善干部培养机制,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煅炼。机关干部要坚持做到三分之一时间在基层了解情况,三分之一时间学习研究工作,三分之一时间解决问题、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对上级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局领导出席的,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统一安排,协调有关局领导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长安排其他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出席。局领导直接接到会议通知的,出席前应告知局办公室。

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重要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传达有关精神,也可批示由局办公室将有关文件送其他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传阅。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告局领导,必要时通报局办公室。

第五十条  尽量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和做好本职工作,一般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工作,一般不要求基层单位派车接送,禁止收受各类礼品。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不题词,不以个人名义发贺信、贺电。如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经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批。

第五十二条  认真执行局班子会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未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和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局领导的批示,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传送。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局主要领导出差或休假,由局办公室将主要领导外出时间、地点以及代为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名单按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其他局领导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将到达驻地和联系方式等告知局办公室。科室负责人出差或休假,事前应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报局长批准和局办公室备案。正常工作日内,各科室必须有工作人员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前报局办公室并告知联系方式。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在公务活动中应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局领导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到学校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坚持同城不吃饭、下乡不喝酒。在下乡过程中,确需用餐的,要主动到学校食堂用工作餐,不得到营业性餐厅。市内单位到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在公务灶安排用餐。省级以上部门到济源指导工作的,按照市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安排一餐接待,其它用餐原则上安排地方小吃或在被检单位公务灶用餐。

第五十五条  要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推行电子签到制度。上班期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串岗闲谈、网聊、娱乐和购物等,不得因私事会客。

第五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举止文明,仪表端庄;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在接听电话、接待来机关办事的同志时,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服务周到。

第五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办公楼内安静、和谐、有序的办公环境,严禁喧哗。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准在办公楼内乱挂或张贴有关物品,必要的宣传品和标志经局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张贴。

第五十九条  局办公室要认真安排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所有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和要求。

第六十条  每天下班前,各科室均应清退或妥善保管办公桌上的公文,对涉密文件一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和以前印发的机关制度发生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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